摘要:12月8日,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導,**北京市委宣傳部、北京市廣播電視局主辦的第三屆北京國際公益廣告大會在北京首鋼園開幕。為了進一步地規范明星代言廣告、建設健康文明的行業生態,在大會開幕式上,多家行業組織共同簽署了《規范明星代言 共塑文娛生態倡議書》。(12月8日新華網)
明星代言是企業開展商業營銷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擴大品牌知名度和產品影響力。但近年來,關于明星代言“翻車”的事件屢見不鮮,有的為虛假產品打CALL,有的代言的金融產品“暴雷”,有的則因為所代言品牌的不當言論或不當行為引發公眾義憤,還有的存在“陰陽合同”、逃稅漏稅等違法行為,如果任由明星代言無序混亂,不但起不到促進企業發展作用,反而會擾亂市場正常秩序。
我國法律早已對明星代言提出過明確規定,《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代言人推薦證明產品,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除此之外的虛假廣告,廣告代言人“明知或應知”虛假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也對明星代言應當承擔的責任作出規定。
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對明星代言的約束也越來越嚴,但有的明星偷換身份概念,以“體驗官”“大使”等身份或是不設身份等進行“暗中代言”,試圖以此規避相關責任。有的面對消費者維*和社會質疑,僅以“萬分抱歉”“已經解約”“下不為例”等言辭撇清關系,使得明星對代言產品承擔的責任難以縷清,一些明星也樂得從中渾水摸魚,只顧自己賺得盆滿缽滿,置社會和法律責任不管不顧。
明星代言需要法律法規、公眾監督,同樣離不開自我約束。沒有人可以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擔責任,尤其是明星作為公眾人物,一舉一動都會在社會上產生一定影響,明星代言實質上就是以公眾對自己的認可作為品牌信譽的保障。如果明星只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毫不負責地推薦自己不了解的產品或服務,甚至明知產品有問題依然毫無顧忌,這樣的明星就對不起公眾對自己的信任,無論是以什么形式作掩護,明星應該承擔的責任都必須履行,對明星代言出現問題的,不僅要依法追究其責任,也應當對其行業活動給予懲戒。
作為公眾人物應該愛惜自己的羽毛,對自己負責、對公眾負責。明星代言是公開展示而非“私相授受”,代言廣告一旦發布就會讓明星接受公眾的評判,必須嚴格依規依法進行。明星通過代言不僅要將品牌宣傳好,也要從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社會正能量,在引領社會良好風氣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這樣才能促進明星代言健康發展,讓明星、企業與公眾都能獲益。